102年10月31日
一、依本校交換學生赴國外大學研修甄選暨補助實施要點及102學年度交換學生甄選審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甄選餘額由各學院以專案方式辦理推薦。
二、本次推薦名額如下:
三、 請 申請人請於102年11月11日(一)下午5:00前將表件送院辦,俾利彙整後轉送至天母校區研發處兩岸暨國際事務組彙辦。
四、請參照「臺北市立大學交換學生赴國外大學研修甄選暨補助實施要點」之規定進行推薦。
三、申請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本校在籍非休學且符合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者(如為公費生須檢附公費賠償保證書),始得申請。 (二)英語能力須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含初、複試)或中高級(初試)以上檢定;如交換學校有其他規定,仍須符合其規定。 (三)通知申請日前一學期在校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採四捨五入計算);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展演創作,且有具體獲獎事蹟;或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獎者。 (四)通知申請日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無懲戒紀錄者。 (五)符合交換學校之各項資格規定者。
六、決審方式及名額: (一)第二階段決審由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資料後召開優秀學生出國研修審議委員會議議決,學生正取名額依當年度公布名額而定,並備取若干名。 (二)甄選決審名額不足部分,則由審議委員會決議各學院推薦名額,由各學院以專案方式辦理推薦,並經校長同意後補足缺額。推薦學生得不受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限制,推薦資格之評選等相關事宜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三)專案通過之推薦學生相關資料,請依第五點所列表件送業務承辦單位備查,並安排後續事宜。 |
此致 教育學院 人文藝術學院 理學院 體育學院
臺北市立大學 理學院 王蓓芸助教 電話:  02-2311-3040轉8302 傳真:  02-2311-1327 校本部:10048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一號(公誠樓3樓G3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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